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约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毛某委托款10万元,10万元系毛某委托李某购买专用计算机挖虚拟货币“狗狗币”之用。摘要: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本案中,毛某委托李某购买“矿机”,目的在于参与虚拟货币网络“挖矿”,并计算生产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法院判决,毛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告知毛某可以通过购买专用计算机挖“狗狗币”赚取收益,毛某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李某投资款10万元,之后李某一直声称挖“狗狗币”已获得收益,但未向其支付本金及收益。毛某诉诸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投资款10万元,并承担其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毛某委托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