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虚拟货币?法庭判决合约无效!

摘要:本案中,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同》效力问题,原告为了购买服务器实施虚拟货币BZZ“挖矿”活动与被告签订《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同》,被告明知原告的行为目的仍然承诺为原告提供采购、托管和运维服务,双方的主要目的是企图通过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获利,该合同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也有悖于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 袁慧琴

随着数字经济的繁荣,虚拟货币市场也越来越受欢迎。你知道什么是虚拟货币的“采矿”吗?近日,郑州管城回族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采矿”服务器采购、管理、运维合约确认合约无效的纠纷案件,判决合约无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王、张诉被告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曹确认合约无效纠纷,原告王、张与被告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曹于2021年6月17日签订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约,但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失败,向法院提起诉讼。

管城回族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7日,第二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约》,约定被告收取节点费和20%的产出,变更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原告享有服务器和服务器上部署的节点的所有权,被告享有软件技术的使用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服务器采购、代管场地租赁、技术人员招聘培训等相关技术工作。合约第一部分乙方为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尾端乙方为曹某签字。合约第一部分乙方为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尾端乙方为曹某签字。同日,第二原告向被告曹某支付1.6万元。2021年6月底,被告为原告购买了8台惠普DL360两路X99服务器并开始运行,但一直没有收入。

2021年12月15日,原告从被告那里拿走了8台服务器。后来,原告表示,8台服务器将于2022年3月16日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都同意购买服务器的目的是BZZ采矿。

裁判结果

经审理,管城回族区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约无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来,原告张某提出上诉,但张某收到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支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关城回族区法院第二人民法院法官王震介绍,2021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顿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采矿”活动是指计算虚拟货币生产过程的专用“采矿机”,能耗和碳排放量大,对社会经济贡献率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驱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混乱的发展对促进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和节能降耗产生了不利影响。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再次强调“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本案中,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约的有效性,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器采购、托管、运维合约,以实施虚拟货币BZZ“挖掘”活动,被告知道原告的行为目的仍承诺为原告提供采购、托管和运维服务,双方的目的是通过虚拟货币“挖掘”活动试图盈利,本合约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也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侵权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不能退还或者不需要退还的,应当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合约履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当被告为原告购买8台服务器,原告从被告处取回服务器时,他们没有质疑服务器的价格。原告称,被告购买时,服务器价格为每台2500元,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退还1.4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虽然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认定“采矿”行为涉嫌犯罪,但“采矿”行为实际上损害了集体利益,因此其合约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共同繁荣的内在要求。各市场实体不仅要遵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还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探索减少污染和碳的生产经营模式,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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