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购买虚拟货币“挖掘机”可以“躺着赚钱”?法庭:合约无效

摘要:佘某觉得投资回报率不错,于是便与吴某签订《恒量数字资产投资协议》,并多次向吴某转账共计21万余元,要求吴某为其购买CDAC币激活矿机。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生产经营活动应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会公众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不参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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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采矿”引发的合约纠纷案件。据悉,本案是全市首起网上“采矿”合约无效案件。

湖北省枝江:购买虚拟货币“挖掘机”可以“躺着赚钱”?法庭:合约无效

案情简介

吴某经熟人介绍,在网络平台上投资恒量数字资产的采矿机“采矿”,通过“采矿”获得CDAC货币(虚拟数字货币)和CDAC货币升值。2019年春节过后,她在云南曲靖认识了张。张说,她和孩子吴在网上做数字货币生意,并告诉她网络平台及其注册账户的交易收入。2019年2月,佘某向吴某转账50400元,双方口头约定吴某在网上为佘某注册账号,购买CDAC币激活矿机。同年3月,吴某将投资返利款转让给佘某15228元。佘某觉得投资收益率不错,于是与吴某签订了《恒量数字资产投资协议》,并多次向吴某转账21万余元,要求吴某购买CDAC币激活矿机。后来,吴某先后将部分投资收益转移给佘某,共计4万余元。同年10月底,佘某与吴某网上投资的矿机停止交易,网络平台也停止运营。佘某账户中的CDAC款也无法变现取出。吴某解释说,他向公安机关报案无果。佘某不得不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和吴某的母亲张某退还投资款。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佘某和被告吴某签署了《恒量数字资产投资协议》,但有关部门明确禁止“采矿”活动。因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本案涉及的协议无效。无效协议开始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退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佘某向吴某转账20多万元,但网上注册账户的人员姓名和手机号码由佘某提供,激活矿机和CDAC货币交易的短信验证码由佘某提供。佘某还承认,吴某将40%的资金转移给公司购买CDAC货币,剩下的60%由吴某向其他会员购买CDAC货币激活矿机,这说明被告吴某收到佘某的资金后,已按照佘某的委托购买CDAC货币。现在吴某没有佘某的资金,所以佘某要求被告吴某退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佘某和吴某是通过吴某的母亲张某介绍的,但佘某的资金没有证据证明交付给张某,协议也没有与张某签订,因此张某是本案不合格的被告。虽然佘某和吴某是通过吴某的母亲张某介绍的,但佘某的资金没有证据证明交付给张某,协议也没有与张某签订,因此张某是本案不合格的被告。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采矿”是指通过专用“采矿机”计算虚拟货币生产的“采矿”活动。这种“采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降耗,不利于我国实现碳峰值、碳中和目标,虚假资产风险、业务失败风险、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投资投机风险等风险突出,损害公共利益。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它不具有法律偿还性,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纠纷。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顿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采矿”活动纳入淘汰行业,明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采矿”。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商业活动应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公众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不参与影响公共利益、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活动。

作者:枝江市人民法院董市法院 田玉华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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